【专家原创】关于对刚摆脱贫困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阶段性 豁免政策优化能源消费“双控”管理制度的建议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是“十三五”时期提出并开始实施的能源消费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要求,我国又开始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预算管理制度。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其预算制度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具有对化石能源消费约束和减量等定向作用,而且对能源消费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对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新经济体系均有规制等意义。
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建立都是为了制度落实和执行,制度建立和制度落实执行是相应联系两个方面。受我国区域资源赋存条件差异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制约,虽然我们在能源消费总量配置方面也曾考虑过某些因素,但在各地实际工作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尤其是对刚摆脱贫困地区的能源消费总量收的过紧,如某省级区域的一些地方给刚刚脱贫的县级地区分配的2021年度能源消费增量指标分别只有两三万吨标准煤,这对于有数十万人口刚脱贫的县级地区来讲,保障生活能源需求增长都有困难,只能把为巩固脱贫成果准备上的一些纾困项目搁置起来。鉴于能源对人们生产生活首先是保障,其次才是节约的常识,建议对刚摆脱贫困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配额管控实行阶段性豁免政策,以进一步细化和优化能源消费“双控”管理制度。主要理由如下:
一、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用一个章节论述“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问题。提出“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提出“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对刚摆脱贫困的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阶段性豁免政策,可以进一步落实“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的国家战略要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与能源消费双控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常识和事实都告诉我们,没有了基本的能源保障,上述全部帮扶政策将难于落地。
二、对刚摆脱贫困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的阶段性豁免政策是我国在国际上主张“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化
能源与经济发展的所谓“脱钩”是受生产力水平制约的。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充分,有些地区的城乡居民用能占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30%左右,这些地区要发展亟需能源保障。对刚摆脱贫困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阶段性豁免政策,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与刺激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内生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更多的吸纳和集聚协同帮扶的资源与力量,走出一条共同富裕的持续发展之路。
三、是提高制度供给精准性的必然要求
对刚摆脱贫困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阶段性豁免政策,力避了能源消费双控管理“一刀切”的形式主义诟病,体现了能源消费“双控”制度执行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是促进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协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
四、主要工作建议
(一)建议根据贫困地区发展的不同情况,在国家规划和政策层面更加注重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国家战略对接,在能源与节能管理等制度与政策上“不缺位”。
(二)在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分配时,可以在国家层面“预留增量、定向投放”或者给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分配提供原则指导。
(三)强化动态评估和考核。抓实对刚摆脱贫困地区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管控阶段性豁免政策效果的评估与考核,既要控制部分区域利用这一政策大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或者别的区域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帮扶名义向刚刚脱贫的地区转移,又能为这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增长提供必要的能源增量保障。
以此文向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献礼!
沈国平
2021年6月6日